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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那艺娜(翟革英)被认定为劣迹艺人,谁能剥夺艺人的劳动权? ...

热度 2已有 545 次阅读2026-2-21 14:04

刚看到又一名“艺人”被贴上劣迹艺人的标签,湖北襄阳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把该那艺娜(翟革英)列为劣迹艺人,不得以演艺人员身份参与营业性演出,同时取消其服务的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这意味着那艺娜(翟革英)以及北京艺苗文化传媒将不能再从事商演,没钱赚了。
劣迹艺人是指因违法或道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演艺从业者。该概念最早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广电总局)在2014年9月的通知中明确,将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纳入管控范围。目前,对劣迹艺人的界定主要依据行业自律规范,其核心标准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而言,根据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1年发布并后续更新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劣迹艺人的行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5项禁止性内容:宪法基本原则、民族、邪教、黄赌毒、酒驾、公序良俗、假唱假演、恐怖变异、恶意不履行合同无诚信、历史观不正确侮辱英烈、侵犯他人名誉、广告法、不正当获利、其他道德、其他法规。

从上面大约十五项硬性规定来看,做一名合格的艺人实属不易。因为,这15项规定看似无足轻重,对于演艺人员实则招招致命。法律管不了的事情,《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都能管。艺人遵守法律只是底线,还要道德高尚,并且不能道德不高尚。
这个圈子不好混,没两把刷子玩不转。中国的艺人一方面要和行政管理层打成一片,同时还要接地气。有部分艺人既要陪这些显贵达人“礼貌性上床”,穿上衣服还要像个清纯玉女;并且一方面要和fans打成一片,同时还要对这些人处处设防,惺惺作态。这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干得了的事情,迟早要分裂抑郁。
劣迹艺人这种提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充满着不公和歧视,并且还带有狂妄和无知的气息。有的人到处都是私生子,也没有被打上劣迹官员标签,这是为何?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被抓住是要接受法律严惩的,偷东西的小偷被抓住也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是个人贩子、小偷而需要他们承担法律惩处以外的义务。
劣迹艺人是一个标签,一旦被黏上意味着这个艺人在额定时间范围内被剥夺“劳动权”。艺人搞文艺商演就是一种通过唱歌或表演获得收益的“劳动”,作家的写作活动是劳动,画家绘画活动是劳动,演员表演活动是劳动,歌手歌唱活动当然也是劳动。这个不用去怀疑。
如果有人觉得那艺娜(翟革英)已经触犯了天条罪当斩首,我们都没意见,怎么看这个女人都不像一般的人啊!讨厌归讨厌,但是凡事总是有个边界的,过了线,性质就变了。
关于公民的劳动权,宪法里有相关论述的。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基本权利。
什么样的人会被剥夺劳动权呢?公民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通常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但在特定法律情形下,劳动权可能受到限制或被依法剥夺,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剥夺劳动权
二、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特定法律状态导致劳动权无法行使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一部什么法律法规?是特级的?还是常委级别的呢?它可以对艺人进行能力范围内的约束,但是它不能超越界限肆意放大约束的范围以及烈度。中国是法治国家不是人治国家,领导人一句话就是法律的时代早就成为过去式。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条例等全部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它们的约束范围、能力是不能超越宪法的。我国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任何下位法若与宪法相抵触,均属无效。‌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都没啥大问题,湖北襄城区行政审批局撤销北京艺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批的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也是没问题的。但是,规定那艺娜(翟革英)不得以演艺人员身份参与营业性演出是违宪的。那艺娜(翟革英)一没有违法、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谁有权力剥夺她的劳动权呢?Nobody!
如果说那艺娜(翟革英)不是演艺人员,她没有演出资格,《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她则完全没有约束力。中国目前演出经纪人与主持人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演艺人员没有硬性持证上岗要求。国际上也没有演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硬性要求。主要是因为演艺活动的范围过于宽广和不确定,涉及的人员过于庞大和不确定,持证上岗没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上不了台面的惩戒办法是,主管单位可以私下里悄悄地和演出单位打招呼,或者通过控制发放许可方式约束演出经纪人,间接达到惩戒目的。不过,这些都是不能见光的,一旦被坐实违反《宪法》、《劳动法》,相关侵权单位和个体人员是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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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9 个评论)

回复 博笑 2026-2-21 14:23
那些以前虽然违法却被无端剥夺本该享有劳动权的艺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相关单位或个人,并要求国家赔偿。
回复 博笑 2026-2-21 15:23
针对所谓“劣迹艺人”唯一可行的是巨额罚款和道义上的谴责。
褫夺别人的劳动权是要把人往死里逼,这样太“文革”化。罚款数额巨大,让他承受不了他就会自动改行。完全没必要冒着违宪的风险达到惩治看着不舒服或不听话的艺人。
回复 文心 2026-2-22 17:47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单行条例?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单行条例,而是一部‌行业自律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不同‌:该《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一个由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是演出单位和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而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特定机构。

‌法律效力不同‌:作为行业自律文件,其约束力主要限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它规定了会员单位在组织演出活动时,对演艺人员的从业行为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对违反规范者可实施的行业内部惩戒措施(如联合抵制)。它不具备行政法规或法律那样具有普遍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效力。

‌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该《办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说明,其制定依据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才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上位法。《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在此行政法规框架下,由行业协会制定的、更具体、更侧重于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业内部准则。

综上所述,《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规范,其性质是‌行业自律文件‌,而非行政法规或单行条例。‌
回复 朱里亚 2026-2-22 18:02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执行。

该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由其下属的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道德建设委员会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管理人员代表,演艺人员代表,以及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律师等各界代表组成,负责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如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行业联合抵制等。

虽然文化和旅游部等政府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行政监管,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本身属于行业自律规范,其执行主体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会员单位(如演出公司、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等)有义务遵守并执行该办法,对处于联合抵制期内的艺人不得邀请或提供演出便利。

因此,该办法的执行单位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回复 朱里亚 2026-2-22 18:04
湖北襄阳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有没有权力和能力认定xxx演艺人员属于劣迹艺人?
他们只负责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和吊销该证,艺人的个人素养和他们没有半毛钱关系。
回复 朱里亚 2026-2-22 18:05
湖北襄阳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有越权执法的嫌疑,有可能属于违法执法。
回复 朱里亚 2026-2-22 18:06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原广电总局)好像也不是立法机构吧?在中国怎么什么破单位都可以颁布个规矩,然后企图全国推广。
回复 博笑 2026-2-23 17:52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不是法律文件,不具备国家法律效力。它可以约束行业内专业人员,最重的处罚只能而且是只能限定于把该人从协会内除名,超越这种力度的处罚皆是违法的。如果该人不是协会成员或协会里没有他的名子,则《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该人来说是一张废纸。
回复 博笑 2026-2-23 17:53
现在的问题是,有些行政管理单位错误地把这种行业自律的文本当作法律条文来执行了。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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