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演出市场的水很深、很黑,行业管理混乱不堪
为了写这篇博文通过搜索才知道原来中国的演出市场是有专门部门来管理的,演出是一块肥肉、拍电影电视是另外一块肥肉。主管演出市场管理的是文旅部以及相应的文旅厅、局等单位。他们主要通过发放许可证、职业资格证等方式管理艺人这个群体和演出这个庞大的市场。后来又附加了一个手段,劣迹艺人认定和惩处。--法律上他们没有这个行政权力的,因为法律条文里没有明确这么规定。这种扩权行为是他们自添加的。因为认定一个劣迹艺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法律里也没有相关认定劣迹的执行程序。这些认定程序、证据等往往不规范,即便规范因为缺少法律支撑而不合法。
举个例子,近几天被举报“劣迹”的那艺娜(翟革英),湖北襄阳襄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只是草草指出该艺人违反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以演艺人员身份参与营业性演出。证据在哪里?有没有具体的具有法律效率的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有的话为何没有列出?假如那艺娜(翟革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法院起诉相关证人做假证或者虚假陈述或者诬告,她该起诉谁?找不到诉讼对象。但是,文旅部门无法排除这些可能。
前几年一个脱口秀艺人用狼狗做不恰当的比喻被认定劣迹艺人,不但这个倒霉蛋遭殃了,连同他的公司也被罚款。就是因为一个人在现场偷偷录了视频,根据这个视频协会把相关资料信息移交至相应主管单位。然后行政部门便做出劣迹艺人不得从事商业演出、演出公司罚款检讨的处理。这里面被忽视的是这个视频有没有经过专业机构做真实性鉴定?如果没有,单凭这个视频是无法定案的。即便这个视频是100%真实,但是它无法排除存在被修改、编辑的可能。并且,法律上孤立证据是很难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如果没有做过视频(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等认证、鉴定,那个脱口秀演员和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甚至直接通过法院判定相关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非法无效。
退一万步,即便证据、证人、证言等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文旅演出市场管理部门依据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压根就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单行条例和规章,它只是一份行业自律规范性文件。作为行业自律文件,它不具备行政法规或法律那样具有普遍强制力的国家法律效力。文旅部门是国家行政部门,他们行驶政府职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件支撑的,这叫有法可依。如果没有明文法律法规,他们是不能作为的。文旅行政管理部门竟然用一份行业自律文本当作法律条文来进行行政管理,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再者,即便艺人因酒驾、吸毒、涉黄等违法行为被关押,证据确凿。他们履行了相关处罚以后,演出管理部门也不得以《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判定他们是劣迹艺人,尤其是不能违反《宪法》、《劳动法》等剥夺艺人的“劳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法剥夺公民这个基本权利的。
只要他们这么做,所有被制裁的“劣迹艺人”可以团结起来一起起诉该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相关证人。只要这些艺人群起声讨,《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就是一张废纸。这种自律文件只要大家不认,它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演出行业是艺人多还是会长多呢?不言而喻。
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局(演出)管理演艺活动的主要依据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还有一些通知和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营业性的演出明文禁止的内容是第二十五条总共十条内容,第四十七条共四条内容。(只是粗略浏览一下做出的直觉判断)这个管理条例管理对象主要是演出公司、个体持证艺人。他们主要通过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主持人员资格证》(广电管辖)来管理演出公司和单体艺人。该管理条例通篇找不到“劣迹艺人”的定义和对于“劣迹艺人”的惩处细则。最重的处罚不是罚款,是吊销演出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吊销资格证后,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个体演员1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个体演出经纪人5年内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对于个人的处罚尤其是艺人的处罚--禁止营业性演出一年,这条和《宪法》、《劳动法》有冲突。作为下位法,这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用一群法盲来依法管理、依法执法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大大的笑话!作为行政管理人员,他们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通过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于相应领域的管理。不堪如斯,如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