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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信息网 江汉 个人资料

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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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依法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已有 2 次阅读2026-4-12 12:39

(一)基本案情

  高小某系高某甲独子。1992年,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高某甲有四个兄弟姐妹,分别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款。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丙、高某丁和高某戊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依法应丧失继承权。高小某自1992年离家后,三十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为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故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应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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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江汉 2026-4-12 12:46
私生子根本不可能有机会赡养老人的?从付出和获得成对应比例的准则考虑,私生子不应该拥有法定继承权,他们也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私生子在古今中外基本上都是不被认可的,因为他们的存在没有合乎社会约定俗成的规矩或者套路。他们的存在不是正面的,有可能是非法所生,至少是违反道德地存在。立法让私生子合法化、正常化是不对的,有可能这帮当官的绝大部分都拥有私生子,这种法律存在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莫大的讽刺。
回复 江汉 2026-4-12 12:47
上有所好,下必从焉,上有所恶,下亦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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