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亲生子女因为没有尽到赡养父母得义务都丧失继承权,为何根本不在一起生活、没有任何赡养义务得私生子却可以继承其父或母得遗产?这样立法是不是有恶意违背公序良俗之嫌疑?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即使没有赡养亲生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能分得家产,但其继承份额可能受到影响。这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遗嘱、是否构成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以及是否符合“必留份”等法定情形。
一、法律地位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二、未赡养是否影响继承?
1. 一般情况下:仍可继承,但份额可能减少
若私生子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
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若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遗嘱,明确排除其继承权,则其无法通过遗嘱继承。
2. 特殊情形:可能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若存在以下情形,继承权将被依法剥夺:
遗弃被继承人(如长期不闻不问、拒绝提供生活或医疗支持);
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需经法院确认才导致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高小某30余年未探望、未照顾患病父亲,甚至未参与丧葬,法院认定其构成遗弃,判决丧失继承权。
3. 特殊保护:“必留份”制度
即使未赡养父母,若私生子属于:
缺乏劳动能力
又无生活来源
则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或法定继承中都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以保障基本生存权。
三、如何主张或抗辩?
私生子需先证明亲子关系,如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
亲子鉴定报告
生前自认记录(聊天、证言等)
其他继承人若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可提交证据证明其:
有扶养能力却拒不赡养
存在遗弃或虐待行为
总结
私生子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仍可能分得家产,但:
若无遗嘱且未达“遗弃/虐待严重”程度 → 可继承,但份额可能减少;
若有遗嘱明确排除 → 不能继承该部分;
若构成遗弃且被法院确认 → 丧失全部继承权;
若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即使未赡养,也应保留必要份额。
亲生子女即使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仍可能丧失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或“虐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与核心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
“遗弃”指对年老、病残、年幼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却拒绝履行,包括不提供经济支持、不进行生活照料、不给予精神慰藉等
。
是否共同生活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更关注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是否探望、联系、支付费用、协助就医等 。
典型案例说明
在高某乙诉高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高小某自20岁离家后30余年未探望、未照顾患病父母,甚至在母亲去世、父亲做重大手术时均未出现,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
在钱大爷遗产案中,女儿小钱自幼未与父亲共同生活,成年后也从未主动寻找或联系父亲,更未在父亲患精神残疾、需长期照顾时提供任何帮助,法院据此认定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判决其不分遗产 。
特殊情形注意
若父母经济独立、身体良好,子女仅因“未共同生活”而联系较少,不一定构成遗弃,此时继承权通常不丧失 。
但若父母年老、患病、生活困难,子女有能力却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包括经济、生活、精神三方面),则极可能被认定为遗弃,丧失继承权 。
总结
不在一起生活 ≠ 自动保留继承权。是否丧失继承权,取决于是否依法履行了赡养义务,而非居住状态。即使从未共同生活,成年子女仍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