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坚决抵制非专业人士购买和使用摩托车上路,甚至作为市内交通工具,我们都不建议使用摩托车。可以购买低速的电动车、低速的平板摩托车,或者四轮小型代步工具。因为那种看上去非常拉风的摩托车太危险了,即便是专业的摩托车骑手也难保他一直没有“马失前蹄”的时候,有时候一次车祸就没有以后了。珍惜生命,请远离摩托车。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是要为摩托车人士挣回“路权”。就像我们反对吸烟,但是我们保护每个人都有吸烟的权力一样。
这几天江苏某地摩托车司机给交警上《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的视频火了。起因是,交警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明确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的规定不让摩托车上高速,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冲突起来了。《道交法》的第六十七、七十三、八十三等条文,部分拥护地方法的解释是没有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但是《道交法》第三十九条却明确规定了地方有根据具体情况对所有交通工具进行必要疏通、限行、禁通等措施。于是就出现了不同地方对于摩托上高速呈现截然不同的结果,有的地方禁止摩托上高速,有的地方不禁止。这不是尊重地方、尊重生命,这是一种倒退。
众所周知,中国的各个省份不是美国的各个州,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美国的各州是完全不一样的存在,美国是合众国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中国采用的是中央集权制度。美国有的地方允许吸食大麻有的地方禁止、有的地方禁枪有的地方允许持枪,这是美国地方差异,而美国宪法保护了这种地方差异。这与美国的联邦制原则、历史政治传统、法律体系特性、民主多元价值观等是分不开的。而中国推行的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度,并且地方的差异、特权越来越平行化。差异化管理虽然能够因地制宜,但是容易滋生不公与腐败,侵蚀权力的公正和民主践行。
所以,不是非必须,地方不宜各自为营。地方尽量不要搞那些地方性的法规,尤其是在这个全国性法律法规已经非常详实、发达且面面俱到的情况下,地方法的存在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反面的,讽刺意义、否定意义大于其实际效用。更甚者,地方法规渐渐变成地方腐败、滥用权力的温床和保护伞,有必要废除之。
《道交法》字面上能读出它没有明文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如果仔细去分析相关条文,这些字里行间分明是有条件允许摩托车上高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禁止摩托上高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摩托车上高速。注意:有条件地允许是一个条件结构语句,只要符合条件都被允许。
至于类似《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包括四川、江西、海南、福建、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湖北、广西等地的相关禁摩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是非法的,因为这些地方法规与其上位法产生了本质冲突。国家的《道交法》已经明确了高速不禁摩、有条件地(主要是车速和不得载人两方面)允许摩托车上高速,为何地方却明文禁摩、不允许摩托上高速?并且是无条件地禁止。这是地方权限的傲慢,是地方对中央的不屑一顾,这种行为需要被禁止的。
网上有传言为地方性禁摩条例解脱,说的是他们立法的法理依据是《道交法》的三十九条。这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原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这个三十九条的确赋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有局部、有条件的疏导、限行、禁通的权限,并且前提条件是需要提前公告。并且这些行为全部属于权宜之计,是短时间的、应急性质的,不是一种常态。说白了,这种赋权就是为临时的交通管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其本意并非为地方的禁摩背书。地方禁摩条例是滥用《道交法》第三十九条、曲解了《道交法》第三十九条。今天他们能无法无天地禁摩,明天他们就可以无法无天地肆意扣押四轮机动车、甚至只让获得他们私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通行,所有没有取得地方办理的通行证的车辆禁止通行。根据他们现在解读的《道交法》第三十九条,他们是有这个权限的。但是这个权限是合法的吗?显然是秃子打伞--无法无天。
为何地方敢于叫板国家?谁给他们这种叫板的底气和胆量?为何中央却不敢依法干预并及时纠正这种极端的、过度的、肆意的立法和执法?WHY?
处理这种事情其实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给与合理解释即可,或者在《道交法》里明确禁摩,这样即可一了百了,不会有任何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