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这是小学时候我妈经常教育我的口头禅。这句顺口溜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文章都是“抄”出来的。那个年代还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法,所谓的抄袭和引用好像界定也不是非常明确,人们对这些仿佛也没那么关心。
有时候忽发奇想,如果我现在倾己之所有把《百家姓》这本书重新打造一番,拥有其独家版权,是不是我就可以向每个中国人按人头要钱呢?因为绝大部分人的姓名都和我的这本书有关,都有可能对我的版权作品构成侵权。与之同理的还有《新华字典》,所有文学作品都应该给这本工具书捐款,用以获得该工具书版权单位授权使用中国的汉字。显然,这是不可行的。专业人士肯定会弄出一大堆不能这么做的术语,我们普通人就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
中国的著作权法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三次修正,估计以后还要大刀阔斧修改。该版权法保护的是著作人对作品的框架权利,主要是针对作者对于其作品的业内收入的相关保护。在跨域这块并没有明确说明,这个就意味着著作权对于作者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它也是被限定在某个切身利益相关的范围之内的。同类作品之间的相互引用并不构成侵权,构成侵权的裁决是有一定参数限制的。例如,某绘画作品在风格上抄袭了另一幅画,但是元素完全是自己的;某幅画元素是别人的,但是风格主题是自己的。这算是侵权么?不一定。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详细规定,只是搞了个“接触+实质性相似”专业术语加以模糊控制,这说明这个评判起来很难。相似度超过一定限度肯定要被判定为抄袭,如果是文学作品,大段抄袭超过一定量也会被认定为抄袭、侵权。但是这些主要打击对象不是二度创作,而是不付版权费进行复制渔利。著作权主要保护的是作者业内以及相关延伸大的权益,它也不是面面俱到的。
金庸大师的作品几乎家喻户晓,他作品有海量的人物是“著名人物”。金庸拥有其作品的文字版权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用他的作品写剧本、拍影视作品,这个也是需要获得他或者他的代理人授权的。不然,将构成侵权。但是针对金庸先生小说的某个技术层面的高度临摹,或者某些人物刻画方面的相关描述高度模仿......这些局部的“抄袭”并不构成侵权,这个可以理解为二度创作。用金庸先生文字描述的场景、人物转化成画面,这些也都不构成侵权。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构成侵权,原版照抄其特定的叙述。你画一幅画。一个人在树上喝葫芦里滴下来的酒,只要在名称上不要让人联想到特定的人物或者情节,这个画面对金庸先生的作品不会构成侵权。即便你画的标题是《令狐冲喝酒》,并且参展以后还获了大奖,估计金庸先生如果健在也不会怎么样的,可能会报以一笑。《令狐冲喝酒》这幅画名字可能借用金庸作品里的角色名称,但是画面是作者的作品,这两者之间不应该构成版权纠纷的。令狐冲这三个字,不应该是金庸先生的垄断性拥有。姓令狐的人多去了,叫“冲”名字的人也很多,曹操的儿子曹冲就是其一。
刚搜了一下“令狐冲”商标、“风清扬”商标,这些都被注册了,谁注册的没仔细看。商标注册机构既然能够评审通过即说明,这个“令狐冲”商标、“风清扬”商标是合法的,并受商标法的保护。金庸或者他的代理人如果以版权法责令商标拥有者停止“侵权”会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呢?估计比较难,因为在著作权法里并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但是如果要去较真的话,金庸最后应该是赢的,因为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有冲突时候,法律里有个先后顺序优先原则。如果金庸先生把书中的各个角色都注册成了商标,那么后面的人如果使用这个商标肯定构成侵权。如果金庸先生较真的话,虽然最后可能会赢,但是丢掉的可能会更多。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是关于两个领域的立法,要想取得专项权益是需要另外专项申请的。不是说你写了一本宇宙大百科,宇宙的所有东西的版权和商标等相关联的好处你都可以享有。
时下儿童作家郑渊洁即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它笔下的角色名被很多人抢注了。打官司打了好多年,赢的少。作为同样喜欢文字的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如果郑渊洁想要打赢全部官司,那需要找一个好点的律所,并且切入点要选择好,不然赢面不大的。还有一点就是,官司可能会打赢,但是失去的也许会更多。但是如果不去打官司,郑渊洁本人都不能使用其作品被抢注的角色名称作为商标出售该类规定的商品的,这是违法的。如过有人想要这个被抢注的商标,童话大王郑渊洁倒是可以考虑和他们合作;不然,意义不大。
这种现象还有很多,大部分人都有自己的应对方法。很多人都期望著作权法能够在中国普及,但是很多拥有版权的作者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单纯的。他们对法律的立法初衷以及法律的详细条文并不清楚,导致产生很多误解,并被这些误解所困惑。
但是还是规劝世人,任何事情都有其来龙去脉的,获得和失去会同时在发生。在生活中能不和诉讼沾边,尽量远离。如果损失是可预期并可以承受的,尽量息事宁人。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这个社会是一个网状存在。